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
多知網3月24日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發(fā)布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幾方面的規(guī)范要求。
一是財務管理體制方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jiān)督制度,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體制。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置財會部門條件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三是資金營運方面,機構要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各項收費應當由財會部門或專職會計人員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機構在收取培訓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校外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應當按規(guī)定作為負債管理,后續(xù)按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為收入,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四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存續(xù)期間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等。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本機構負債規(guī)模,改善債務結構,防范財務風險。
五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凈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
六是財務清算方面,規(guī)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機構終止時,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依次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和其他費用,應發(fā)從業(yè)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應償還的其他債務。
此外,管理辦法還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至少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系統(tǒng),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行業(yè)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