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云南教育廳:不得設立營利性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

2021-10-22 15:52:26發(fā)布     來源:多知網    作者:Morty  

  多知網10月22日消息,近日,云南省教育廳印發(fā)了新修訂的《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要求:不得設立營利性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機構預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或者六十個學時。

  據了解原《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共7章37條,本次修改新增1章新增10條,合并3條,刪除2條,重點修改17條,刪除4個附件,修改后共8章43條。

  一是新增1章“機構設立”:增加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條件和要求,修改完善“機構設立”相關內容。

  二是新增10條:涉及民辦教育機構黨組織建設、機構舉辦形式和條件、健全監(jiān)管機制、聘用相關工作人員要求、資產監(jiān)督和管理、民辦教育機構招生規(guī)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等內容及解釋條款。

  三是合并3條:將原《辦法》“年檢評估”中內容相關的3條合并為1條。

  四是刪除2條:由于《促進法》和《實施條例》未對“集團化辦學”作規(guī)定,因此刪除其內容條款;根據民辦教育機構管理工作要求,刪除“機構設立申請?zhí)峤恢翆徟鷻C關決定受理”的工作程序條款。

  五是重點修改17條:對機構設立、舉辦者和負責人資質條件、機構名稱使用、審批管理、教材使用、辦學活動、設置監(jiān)督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年檢、變更、終止注銷等方面進行修改。

  六是刪除原《辦法》4個附件:《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普通中小學校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設置指導標準》,將原附件相關要求融入《辦法》相關條款。

  其中重點如下:

  本《辦法》中所稱的民辦教育機構是指民辦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本科院校、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由云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和管理的民辦教育機構適用本辦法。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教育機構,也不得轉為民辦教育機構。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但實施職業(yè)教育的公辦學??梢晕髽I(yè)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yè)教育的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教育機構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內容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應當按照規(guī)定出具收費票據。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培訓對象簽訂合同。預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或者六十個學時。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各地應當保障民辦教育機構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yè)、社會優(yōu)待、參加先進評選,以及獲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