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jié)余全部用于辦學。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015-12-21 22:12:29發(fā)布     來源:多知網(wǎng)    作者:梵松  

  多知網(wǎng)12月21日消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第二次修改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

  今年1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確了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并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今年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規(guī)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由學校自主決定。

  草案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jié)余全部用于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jié)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配。民辦學校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多知網(wǎng) 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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